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林资产”)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P1000267。
(二)景林资产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景林资产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明确要求)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景林资产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本基金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而制定,景林资产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其他内容,导致存在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
2、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募集本基金,可能存在代销机构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基金产品、虚假宣传基金产品、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等导致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外包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包机构”)办理,因外包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外包事项发生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可能存在本基金因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导致基金财产不能进行投资运作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投资者认购资金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规定,本基金的风险等级为【】,风险较高(最低为R1,最高为R5),适合风险承受能力在【C4 和C5 级】的合格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申购/认购。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对此应充分知晓,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基金赎回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但在投资者取得本基金份额确认之后的N个月内(以基金合同为准),投资者不可赎回。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本基金财产份额在上述期限内不可赎回并因此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因流动性不足而导致个人其他财富损失及相关机会成本损失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由于存在巨额赎回及延期支付等限制性条款,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也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对此承担责任的方式有: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财税〔2017〕90号”等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在内的资管产品,在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为此,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基金的净值估值中,将体现上述增值税(含相关税费附加,下同)的计提影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因此,上述增值税税负(如依法确定并产生后)实际仍由相关基金财产暨投资者承担。
自2018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按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要求为本基金计提并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是一个新生事物,基金管理人不排除未来相关税收政策(含具体实施细节)仍有相应变动的可能;也不排除在具体的执法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对此存在不同的判断认知。投资者应依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知悉并承担与基金财产投资相关税收有关的税务风险。
(三)基金投资相关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2、基金管理人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6、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的风险、基金终止的风险)
7、相关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经营风险
8、关联交易风险
9、净值波动风险
【10、其他风险 】
对本部分内容,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的具体内容,清楚了解上述各项风险。 
(四)不同基金业绩不可进行直接比较的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自身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对自身管理的各基金产品进行公平交易。但由于不同基金的成立日期不同、投资范围不同、财产规模不同等因素,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本基金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必然会优于或等同于由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关联方管理的所有其他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也必然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投资者应对此知悉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投资者不能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景林资产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基金产品而向景林资产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
(五)利益冲突风险提示
基金投资者知悉,在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同基金经理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在独立决策后产生的反向交易;同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开展不同业务类型产生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含其员工)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等,该等冲突可能会不利于本合同项下的基金产品,也可能使本合同项下基金产品在投资运作时暂时受限,进而可能会发生损失等。对此,基金管理人保证做到公平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恶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不恶意掠夺基金投资者的商业机会,以基金投资者利益为优先,着力减少利益冲突,并严格制定和遵守内部的合规流程,遵守相关业务隔离制度,做好投资决策的留痕。在此基础上,基金投资者同意对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应后果予以豁免,基金投资者在此确认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等可能进行与本基金类似的投资并合计持有某上市公司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基金管理人其后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法定限制,对此可能造成基金净值的波动和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基金投资者对此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
(六)其他风险提示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等。其中,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此外,依照“风险”作为一种“可能性”的固有属性,任何风险揭示,包括基金合同第二十章与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事项均无法穷尽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仍可能面临其他会造成损失的不确定因素,此事项仍属景林资产需要揭示的重要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在基金募集机构讲解《私募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基础上,仔细阅读了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的方式、会涉及到的各项风险及其各自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划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本人/机构知晓基金募集机构充分说明的投资冷静期安排以及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如监管明确要求)以及在投资冷静期间内的权利。【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一章 “基金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七章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章 “风险揭示”及本《风险揭示书》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1、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八章“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2、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________】
13、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自身而购买私募投资基金。【________】
14、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15、本人/本机构知悉,基金募集机构受理单次私募基金认/申购申请,并不表示该次认/申购必然成功。认/申购基金份额的成功,应以收到基金募集机构发出的正式私募基金份额确认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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